中国石化加油卡网上营业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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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3 ) 第 0 0 0 8 4 号 京 朝 药 监 械 经 营 备 2 0 2 3 0 3 9 1 号 个 人 登 录 单 位 登 录 卡 归 属 地 查 询 请 输 入 要 查 询 的 加 油 卡 号 : 查 询 关 闭 绑 定 加 油 卡 成 功 ! 我 要 充 值 网 银 充 值 | 充 值 卡 充 值 我 要 查 询 卡 信 息 查 询 | 充 值 明 细 查 询 | 余 额 查 询 交 易 明 细 查 询 | 预 分 配 查 询 我 要 办 理 绑 定 加 油 卡 | 自 助 预 分 配 北 京 客 服 关 闭 中 国 石 化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加 油 卡 用 户 服 务 协 议 中 国 石 化 加 油 卡 网 上 营 业 厅 用 户 服 务 协 议 为 明 确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, 规 范 双 方 业 务 行 为 , 用 户 在 注 册 中 国 石 化 加 油 卡 网 上 营 业 厅 账 号 或 使 用 本 网 站 服 务 前 , 须 仔 细 阅 读 本 协 议 服 务 条 款 。 本 协 议 已 对 与 您 的 权 益 有 或 可 能 具 有 重 大 关 系 的 条 款 , 及 本 公 司 具 有 或 可 能 具 有 免 责 或 限 制 责 任 的 条 款 用 粗 体 字 予 以 标 注 , 提 请 您 注 意 。 当 您 点 击 “ 已 阅 读 并 同 意 服 务 协 议 ” 按 钮 , 即 表 示 您 已 与 中 国 石 油 化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( 以 下 简 称 “ 中 国 石 化 ” ) 达 成 本 协 议 , 承 诺 接 受 并 遵 守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, 同 意 并 接 受 全 部 服 务 条 款 及 条 件 。 一 、 定 义 1 . 中 国 石 化 加 油 卡 网 上 营 业 厅 : 涵 盖 由 中 国 石 油 化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客 户 所 提 供 的 域 名 为 s i n o p e c s a l e s . c o m 的 服 务 网 站 , 以 下 简 称 “ 本 网 站 ” 。 2 . 用 户 : 凡 在 本 网 站 已 注 册 账 号 的 或 使 用 本 网 站 服 务 的 自 然 人 、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。 3 . 网 站 账 号 : 是 用 户 在 中 国 石 化 加 油 卡 网 上 营 业 厅 注 册 的 具 有 唯 一 性 的 编 号 。 用 户 可 自 行 为 该 账 号 设 置 密 码 、 关 联 身 份 信 息 、 手 机 号 码 、 电 子 邮 箱 。 用 户 可 选 择 在 本 网 站 已 登 记 的 网 站 账 号 、 手 机 号 码 、 电 子 邮 箱 等 信 息 , 作 为 网 站 登 录 方 式 。 4 . 中 国 石 化 加 油 卡 网 上 营 业 厅 服 务 : 指 本 网 站 通 过 网 络 终 端 向 用 户 提 供 的 业 务 查 询 、 业 务 办 理 等 用 户 服 务 ,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中 国 石 化 加 油 卡 的 充 值 、 查 询 、 预 分 配 业 务 。 5 . 服 务 条 款 : 是 指 本 协 议 的 条 款 内 容 、 本 网 站 提 供 的 各 项 服 务 的 业 务 流 程 、 操 作 规 定 、 条 件 限 制 。 二 、 用 户 账 号 、 密 码 及 账 号 安 全 1 . 用 户 账 号 应 由 用 户 本 人 使 用 , 用 户 账 号 和 密 码 是 重 要 的 个 人 资 料 , 用 户 应 按 照 设 置 机 密 原 则 , 自 行 设 置 密 码 , 避 免 使 用 姓 名 、 生 日 、 电 话 号 码 、 卡 号 等 明 显 相 关 的 信 息 作 为 密 码 , 为 保 障 账 户 的 交 易 安 全 , 用 户 应 注 意 对 个 人 资 料 予 以 保 密 , 不 将 网 站 账 号 、 密 码 及 短 信 验 证 码 提 供 给 无 关 人 员 , 以 免 信 息 被 窃 。 由 于 非 本 网 站 原 因 导 致 用 户 账 号 、 密 码 遗 失 、 遗 忘 或 被 他 人 窃 取 的 ,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和 后 果 由 用 户 自 行 承 担 。 2 . 如 果 用 户 发 现 自 己 在 本 网 站 的 账 号 及 密 码 发 生 泄 露 , 应 立 即 联 络 本 网 站 。 3 . 在 账 号 与 密 码 匹 配 的 情 况 下 所 进 行 的 操 作 ( 包 括 账 户 资 金 的 分 配 、 支 付 等 相 关 财 产 的 处 分 ) 将 被 视 为 用 户 本 人 之 操 作 , 由 此 产 生 法 律 后 果 将 由 用 户 自 行 承 担 。 4 . 用 户 在 决 定 不 再 使 用 账 号 时 , 应 向 本 网 站 申 请 注 销 该 账 号 。 三 、 用 户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1 . 用 户 应 为 具 备 完 全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和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自 然 人 、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, 符 合 前 述 要 求 的 用 户 均 可 经 由 注 册 成 为 本 网 站 用 户 , 有 权 拥 有 其 在 本 网 站 的 账 号 及 密 码 。 2 . 用 户 的 权 利 依 据 本 网 站 提 供 服 务 的 附 件 《 用 户 应 用 手 册 》 享 有 和 行 使 。 3 . 用 户 在 使 用 本 网 站 过 程 中 如 有 疑 问 、 建 议 或 意 见 时 , 有 权 通 过 本 网 站 在 线 留 言 、 在 线 客 服 以 及 9 5 1 0 5 8 8 8 中 国 石 化 官 方 客 服 专 线 反 映 、 获 取 相 关 业 务 的 咨 询 服 务 。 4 . 用 户 应 在 注 册 时 提 供 真 实 有 效 的 信 息 , 如 姓 名 、 身 份 信 息 、 电 子 邮 箱 、 联 系 电 话 、 联 系 地 址 等 , 以 便 中 国 石 化 核 实 并 提 供 服 务 , 使 注 册 用 户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到 保 护 。 当 用 户 信 息 发 生 变 更 时 , 用 户 有 义 务 及 时 更 新 相 关 资 料 。 因 通 过 用 户 提 供 的 联 系 方 式 无 法 与 用 户 取 得 联 系 , 从 而 导 致 用 户 在 使 用 本 网 站 服 务 过 程 中 产 生 任 何 损 失 或 增 加 费 用 的 , 应 由 用 户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。 用 户 保 证 不 冒 用 他 人 身 份 在 本 网 站 进 行 注 册 。 经 核 实 发 现 用 户 提 供 的 资 料 与 实 际 不 符 , 发 生 的 法 律 纠 纷 与 损 失 由 用 户 自 行 承 担 。 如 有 合 理 理 由 怀 疑 用 户 提 供 的 资 料 错 误 、 不 实 、 过 时 或 不 完 整 , 中 国 石 化 有 权 向 用 户 发 出 询 问 及 / 或 要 求 改 正 的 通 知 , 并 有 权 直 接 做 出 删 除 相 应 资 料 的 处 理 , 直 至 中 止 、 终 止 对 用 户 提 供 部 分 或 全 部 本 网 站 服 务 。 中 国 石 化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, 用 户 将 承 担 因 此 产 生 的 任 何 直 接 或 间 接 损 失 及 不 利 后 果 。 5 . 用 户 不 得 在 本 网 站 发 表 包 含 以 下 违 法 内 容 的 言 论 , 其 产 生 的 法 律 责 任 由 用 户 本 人 承 担 , 在 此 情 况 下 中 国 石 化 有 权 拒 绝 向 其 继 续 提 供 服 务 , 并 保 留 追 究 当 事 人 法 律 责 任 的 权 利 ,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: ( 1 ) 煽 动 、 抗 拒 、 破 坏 宪 法 和 法 律 、 行 政 法 规 实 施 的 ; ( 2 ) 煽 动 颠 覆 国 家 政 权 , 推 翻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的 ; 煽 动 、 分 裂 国 家 , 破 坏 国 家 统 一 的 ; 煽 动 民 族 仇 恨 、 民 族 歧 视 , 破 坏 民 族 团 结 的 ; ( 3 ) 任 何 包 含 对 种 族 、 性 别 、 宗 教 、 地 域 内 容 等 歧 视 的 ; ( 4 ) 捏 造 或 者 歪 曲 事 实 , 散 布 谣 言 , 扰 乱 社 会 秩 序 的 ; 宣 扬 封 建 迷 信 、 淫 秽 、 色 情 、 赌 博 、 暴 力 、 凶 杀 、 恐 怖 、 教 唆 犯 罪 的 ; ( 5 ) 公 然 侮 辱 他 人 或 者 捏 造 事 实 诽 谤 他 人 的 , 或 者 进 行 其 他 恶 意 攻 击 的 ; 损 害 国 家 机 关 信 誉 的 ; 对 服 务 进 行 歪 曲 事 实 的 恶 意 攻 击 和 诋 毁 ; ( 6 ) 其 他 违 反 宪 法 和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。 6 . 未 经 中 国 石 化 授 权 , 用 户 不 得 将 本 网 站 所 提 供 之 服 务 用 于 其 他 用 途 。 四 、 中 国 石 化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1 . 对 于 用 户 在 本 网 站 作 出 的 不 当 行 为 及 言 论 , 中 国 石 化 有 权 在 无 须 征 得 用 户 同 意 的 前 提 下 作 出 终 止 服 务 、 删 除 言 论 等 处 理 。 2 . 中 国 石 化 有 权 对 不 符 合 业 务 流 程 要 求 的 服 务 指 令 及 订 单 进 行 撤 销 , 并 保 留 暂 时 或 永 久 限 制 用 户 所 使 用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服 务 功 能 。 3 . 中 国 石 化 有 义 务 严 格 按 照 按 本 网 站 服 务 的 业 务 流 程 及 操 作 规 定 为 用 户 提 供 的 服 务 , 并 保 证 本 网 站 所 提 供 服 务 的 合 法 性 , 并 有 义 务 在 现 有 技 术 上 维 护 整 个 网 站 服 务 及 交 易 的 正 常 运 行 。 4 . 对 于 用 户 在 使 用 本 网 站 服 务 时 遇 到 的 问 题 以 及 异 常 情 况 , 中 国 石 化 应 及 时 作 出 回 复 并 协 助 处 理 。 五 、 用 户 隐 私 保 护 1 . 本 网 站 保 证 不 对 外 公 开 或 向 第 三 方 提 供 用 户 信 息 及 用 户 在 使 用 网 络 服 务 时 存 储 在 本 网 站 上 的 非 公 开 内 容 , 但 下 列 情 况 除 外 : ( 1 ) 事 先 获 得 用 户 的 明 确 授 权 ; ( 2 ) 根 据 有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; ( 3 ) 按 照 相 关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; ( 4 ) 为 维 护 社 会 公 众 的 利 益 ; ( 5 ) 为 维 护 用 户 的 合 法 权 益 ; ( 6 ) 不 可 抗 力 所 导 致 的 用 户 信 息 公 开 ; ( 7 ) 不 能 归 咎 于 本 站 的 客 观 情 势 , 导 致 用 户 信 息 的 公 开 ; ( 8 ) 由 于 本 网 站 的 硬 件 和 软 件 的 能 力 限 制 , 所 导 致 用 户 信 息 的 公 开 ; ( 9 ) 符 合 用 户 利 益 要 求 的 。 2 . 在 不 透 露 单 个 用 户 信 息 的 前 提 下 , 本 网 站 有 权 对 整 个 用 户 数 据 库 进 行 统 计 和 分 析 。 3 . 本 网 站 已 建 立 了 合 理 的 安 全 体 系 , 包 括 身 份 识 别 体 系 、 内 部 安 全 防 范 体 系 , 以 使 用 户 数 据 保 密 。 但 用 户 了 解 并 同 意 本 网 站 在 现 有 技 术 条 件 下 无 法 完 全 杜 绝 全 部 的 非 安 全 因 素 , 但 本 网 站 会 及 时 更 新 体 系 , 妥 善 维 护 网 络 及 相 关 数 据 。 六 、 协 议 的 确 认 和 变 更 1 . 当 用 户 点 击 已 阅 读 并 同 意 接 受 用 户 协 议 按 钮 时 , 即 表 示 用 户 已 与 中 国 石 化 达 成 本 协 议 , 同 意 并 接 受 全 部 服 务 条 款 及 条 件 。 用 户 承 诺 接 受 并 遵 守 本 协 议 约 定 。 用 户 不 同 意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, 应 立 即 停 止 注 册 或 停 止 使 用 本 网 站 服 务 。 2 . 本 协 议 内 容 包 括 协 议 正 文 、 本 网 站 已 经 发 布 的 服 务 功 能 、 操 作 规 定 以 及 本 协 议 附 件 的 《 中 国 石 化 加 油 卡 章 程 》 及 《 中 国 石 化 加 油 卡 网 上 营 业 厅 用 户 应 用 手 册 》 。 3 . 中 国 石 化 基 于 运 行 和 交 易 安 全 的 需 要 , 有 权 在 任 何 时 候 修 改 、 取 消 网 站 全 部 或 部 分 服 务 功 能 、 操 作 设 置 , 以 及 对 本 网 站 进 行 功 能 升 级 、 新 增 网 站 服 务 内 容 , 涉 及 以 上 变 更 信 息 的 , 将 在 网 站 上 刊 载 公 告 , 告 知 用 户 , 变 更 、 修 改 、 新 增 的 内 容 一 经 在 本 网 站 公 布 , 立 即 自 动 生 效 , 且 仍 然 适 用 本 协 议 。 4 . 如 用 户 不 接 受 相 关 变 更 信 息 的 , 则 应 申 请 停 止 使 用 本 网 站 服 务 或 注 销 账 号 。 如 用 户 在 公 告 发 布 后 继 续 使 用 本 网 站 服 务 的 , 即 表 示 用 户 仍 然 同 意 本 协 议 或 变 更 后 的 协 议 。 对 于 已 变 更 条 款 , 包 括 服 务 功 能 及 操 作 规 定 被 认 定 为 无 效 、 废 止 或 因 任 何 原 因 不 可 执 行 的 , 不 影 响 其 它 变 更 内 容 的 有 效 性 。 5 . 用 户 应 在 使 用 本 网 站 服 务 之 前 认 真 阅 读 全 部 协 议 内 容 , 如 对 协 议 有 任 何 疑 问 的 , 可 通 过 在 线 留 言 或 电 话 方 式 向 中 国 石 化 咨 询 。 用 户 使 用 本 网 站 服 务 的 , 即 认 为 用 户 已 认 真 阅 读 本 协 议 , 本 协 议 对 用 户 及 中 国 石 化 产 生 约 束 力 , 届 时 用 户 不 应 以 未 阅 读 本 协 议 的 内 容 或 者 未 获 得 中 国 石 化 对 用 户 咨 询 问 题 的 解 答 等 理 由 , 主 张 本 协 议 无 效 或 要 求 撤 销 本 协 议 。 七 、 服 务 的 停 止 本 网 站 有 权 判 定 用 户 的 行 为 是 否 符 合 本 站 服 务 条 款 要 求 和 精 神 , 如 果 用 户 违 背 了 服 务 条 款 的 规 定 , 本 网 站 有 单 方 中 止 或 终 止 对 其 提 供 网 络 服 务 的 权 利 , 暂 时 冻 结 或 注 销 用 户 在 本 网 站 的 账 号 , 且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出 现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情 况 的 , 本 网 站 有 权 单 方 在 不 做 出 任 何 通 知 的 情 况 下 立 即 停 止 服 务 : 1 . 冒 用 他 人 名 义 注 册 使 用 本 网 站 服 务 的 。 2 . 用 户 信 息 变 更 导 致 系 统 核 实 信 息 不 一 致 的 。 3 . 本 协 议 ( 含 规 则 ) 变 更 时 , 用 户 明 示 不 接 受 变 更 的 。 4 . 其 它 本 网 站 认 为 应 当 停 止 服 务 的 情 况 。 八 、 免 责 声 明 1 . 在 所 适 用 的 法 律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, 任 何 一 方 均 无 须 就 数 据 丢 失 或 损 坏 直 接 或 间 接 导 致 的 损 失 向 另 一 方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。 2 . 中 国 石 化 对 用 户 使 用 本 网 站 所 引 起 的 任 何 直 接 、 间 接 、 偶 然 、 特 殊 及 继 起 的 损 害 不 承 担 责 任 , 损 害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情 形 : ( 1 ) 因 使 用 网 络 服 务 不 当 造 成 的 ; ( 2 ) 因 账 号 、 密 码 及 设 备 保 管 不 善 造 成 信 息 泄 露 的 ; ( 3 ) 用 户 自 己 的 过 错 : 包 括 输 入 卡 号 信 息 错 误 导 致 充 错 卡 号 ; ( 4 ) 不 可 归 咎 于 本 站 的 客 观 情 势 变 动 和 不 可 抗 力 引 起 的 ; ( 5 ) 限 于 目 前 可 知 的 , 超 出 本 站 的 硬 件 和 软 件 能 力 的 。 3 . 因 网 站 系 统 出 现 下 列 状 况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, 使 用 户 无 法 使 用 网 站 服 务 时 , 中 国 石 化 有 义 务 迅 速 采 取 措 施 解 决 , 但 不 承 担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, 该 状 况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: ( 1 ) 中 国 石 化 在 本 网 站 公 告 之 系 统 停 机 维 护 期 间 。 ( 2 ) 电 信 设 备 出 现 故 障 不 能 进 行 数 据 传 输 的 。 ( 3 ) 因 台 风 、 地 震 、 海 啸 、 洪 水 、 停 电 、 战 争 、 恐 怖 袭 击 等 不 可 抗 力 之 因 素 , 造 成 本 公 司 系 统 障 碍 不 能 执 行 业 务 的 。 ( 4 ) 由 于 黑 客 攻 击 、 电 信 部 门 技 术 调 整 或 故 障 、 网 站 升 级 、 银 行 方 面 的 问 题 等 原 因 而 造 成 的 服 务 中 断 或 者 延 迟 。 4 . 用 户 因 使 用 了 假 冒 网 站 导 致 用 户 信 息 泄 露 及 资 金 损 失 的 , 本 网 站 不 承 担 责 任 。 九 、 争 议 处 理 1 . 交 易 异 常 处 理 : 用 户 使 用 本 网 站 时 同 意 并 认 可 可 能 因 系 统 问 题 、 相 关 作 业 网 络 连 线 问 题 或 其 他 不 可 抗 拒 因 素 , 造 成 网 站 无 法 提 供 服 务 、 服 务 指 令 无 法 完 成 。 同 时 用 户 需 确 保 所 输 入 的 信 息 无 误 , 如 果 因 信 息 错 误 造 成 交 易 异 常 状 况 发 生 , 从 而 导 致 无 法 完 成 用 户 服 务 指 令 或 及 时 通 知 用 户 相 关 交 易 后 续 处 理 状 态 的 , 本 公 司 不 承 担 任 何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。 2 . 用 户 与 中 国 石 化 在 履 行 本 协 议 的 过 程 中 , 如 发 生 争 议 , 应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; 协 商 不 成 的 , 双 方 可 向 相 关 部 门 申 诉 或 向 消 费 者 协 会 等 有 关 部 门 投 诉 。 双 方 通 过 协 商 不 能 解 决 争 议 的 , 提 交 中 国 石 化 所 在 地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诉 讼 解 决 。 确 定 确 定 确 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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